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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四)一审法院对“存量返还”利润理解为现有客户资源没有事实根据,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且与一审法院认可了的国浩首字〔2012〕第21号文、转制方案、合伙协议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相冲突。1.国浩首字〔2012〕第21号文对黄印能的补偿是合伙所对国富广东所进行全盘接管时对黄印能股权的补偿。(1)一审法院(2013)穗于法民二初字第1773号、(2017)粤0106民初7792号、(2017)粤0106民初7793号判决中对黄印能提供的国浩首字〔2012〕第21号文、转制方案、合伙协议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都给予了认定。21号文规定的对国富广东所创始人、大股东黄印能退休前总补偿,是黄印能将其在国富广东所享有的财产权益移交给改制后的合伙所继续运营,包括了事务所在国富广东所时的业务收入、资质、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办公场地、客户资源、多年培育的品牌声誉和客户影响及相关知识产权等等的股权权益的协议补偿,而不应单一理解仅为客户资源。(2)国浩首字〔2012〕第21号文《关于印发国富广东所运行管理<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会议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黄印能同志离岗退休。黄印能同志离岗退休后,根据《转制方案》、《合伙协议》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其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时所享有权益比例在今后的“存量返还”利润中享受利益分配。分所财务管理部门在日常计划利润返还拨款中,将黄印能同志应当享受的“存量返还”利润预留下来,年终一次性支付给黄印能同志。黄印能同志在有限制下分所清算(截止2010年12月31日)的权益比例为30.78%。参加会议的有黄家明、张琪娜、何晓娟、秦燕临、陈某等”。国富广东所系黄印能一手创办发展起来的,黄印能在国富广东所股权比例为52.8%,是国富广东所的大股东及主要的经营者,有限制下的股份是其私有财产,第三人没有权利无偿转制。可见,国浩首字〔2012〕第21号文对黄印能的补偿即是合伙所对国富广东所进行全盘接管时对黄印能创立、经营国富广东所及股权的补偿。2.一审法院依据国浩首字〔2012〕第24号文认定“存量的定义为黄印能自行拓展或现有的客户资源”没有事实依据,不但与国浩首字〔2012〕第24号文相冲突,更与《转制方案》相矛盾。(1)一审法院断章取义,混淆概念,片面理解国浩首字〔2012〕第24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富广东所运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该24号文第二条规定了“客户资源管理”,但对照第六条“有限公司分所清算”可知:此处所谓“客户资源管理”是为了协调合伙团队之间的业务关系,是解决合伙人之间的业务承接和分配而定,此处的“合伙团队或合伙人”是作为合伙制下的合伙所内部企业职工或劳动者身份下的劳动报酬分配方式,而非指因国富广东所改制以股东身份享受分红的黄印能。该文件第六条“有限公司分所清算”专门对国富广东所股东分红进行了明确“为了兼顾老股东对分所平台的贡献,根据《转制方案》和股东约定,按照在有限制分所清算时所享有权益比例在今后的‘存量返还’利润中享受利益分配。分所计财部应在计划利润拨款中,将股东的‘存量返还’利润预留下来,年终一次性支付给老股东。”(2)一审法院将存量定义为黄印能自行拓展或现有的客户资源与转制方案相矛盾。《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方案》明确:“四、转制后事务所的运作模式(四)利益分配管理。1、财务一体化管理:(1)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管理,合伙人及其业务团队的全部收入款项必须存入总部制定的收入专户,收入专户由总部直接控制,总部按合伙人进行分户核算,分所可以根据需要就地纳税、领用发票;(2)合伙人及其业务团队开展业务所需的必要经费、员工薪酬支出,由总部根据年初确定的支出预算和薪酬标准在每月月初拨付至指定的银行支出账户;(3)合伙人的成本、费用、利润预算,按照与收入的占比进行预算控制,①直接工资薪酬45%,②直接业务费用10%,③区域合伙人经费18%,④税费及风险金10%,⑤共同费用5%,⑥管理合伙人和业务合伙人薪酬10%,⑦利润分配10%。六、相关专业公司管理(二)相关专业公司的利润分配过度办法:根据各相关专业公司收入及利益格局不平衡的实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确保转制平稳顺利,按照‘核定基数、存量返还、增量统配’原则确定过度办法。具体办法是,以核定的相关专业公司的业务收入作为存量,以转制后增加的业务收入作为增量,年终进行存量、增量利润分配,即返还给各专业公司的存量利润按原有分配办法分配,增量利润在10%以内作为自然增长仍然返还给各专业公司,10%以上部分按照出资比例在事务所和相关专业公司之间进行分成。”由此可见,存量返还利益已有清晰明确的定义,并可按照业务收入据此标准计算出黄印能的利益分配。虽然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不认可《转制方案》的真实性,而根据国浩首字〔2012〕第21号及〔2012〕第24号文“六、有限公司分所清算,(四)根据《转制方案》和股东约定”,均已明确《转制方案》切实存在,可见该文件为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持有却拒不提交;且根据〔2012〕第24号文关于“分所财务管理。按照总所统一管理、预算控制、分级考核、集中核算的一体化财务管理要求,分所作为财务管理和报账制平台,必须严格执行总所《财务管理制度》;分所财务部门在合伙人完成2011年年初业务分配的基础上,应当尽快编制2011年财务决算,确定盈亏和资金占用金额,向分所合伙人进行通报。”两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具有提供“存量返还”利益证据的义务,依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转制方案》应予采信。3.一审判决认定“其在参与2011年1月23日会议时已予以明确,黄印能不再享有老客户老业务的具体分配,而归入其妻子陈某所拓展的项目当中,由陈某替代黄印能利润取得。”与事实相悖,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无论口头还是书面中,陈某都从来没有代替黄印能取得过利润;一审判决自相矛盾,逻辑混乱。(1)一审判决将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与婚姻财产法律关系混为一谈,适用法律错误。(2)2011年1月23日会议后形成的《会议纪要》里没有黄印能不再享有老客户老业务的具体分配之记录。(3)从形式上看,2011年1月23日《会议纪要》仅有秦燕临、张琪娜、何晓娟和陈某4位合伙人的签名,并无黄印能签字认可。仅是对一部分交叉业务在各伙人团队之间的重新分配。因张琪娜、秦燕临在国富广东所里是管理合伙人,既没有业务团队,也没有具体业务收入,改制后,总部要求实行合伙人负责制,因此按照重组的团队将有交叉团队人员参与的业务进行分配,明确各合伙人责认;从数量看仅200万业务,显然只是对小部分有交叉、争议的存量业务重新分配明确责认人而已,不能据此认定为整个有限所的存量业务。(4)从内容上看,第一、该《会议纪要》针对性极强,仅仅是对白天鹅、中人集团、珠影集团等11个客户收入分配意见,不是对国富广东所的所有客户,更不是对机构权益的分配。第二、《会议纪要》没有任何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其在参与2011年1月23日会议时已予以明确,黄印能不再享有老客户老业务的具体分配,而归入其妻子陈某所拓展的项目当中,由陈某替代黄印能利润取得”的表述,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说法,是一审判决凭空臆想出来的。第三、分配列表中的“预计金额”没有注明单位,所谓“预计金额30”是指30“元”、“万元”、“千万元”?是指“人民币”、“港币”还是“美元”?即使按照通常的“万元”来理解,这11家客户业务量仅为200多万元,以此来证明存量业务显然是荒谬的。因一审法院聘请的德永会计所在缺失了三个月(2010年1月、2月、2012年6月)“有限公司”会计资料的情况下都得出“审计期间内,国富广东所共实现营业收入26469041.00元。”请问这2646.9万的业务收入是如何取得的?是不是国富广东所的存量收入?就连不公正的德永会计所也不能否认这是国富广东所的存量业务。(5)德永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期间不完整、会计资料短缺、不规范数据的审计报告是不应作为判案依据的,但它从另一面说明国富广东所的存量业务决不会只有2011年1月23日《会议纪要》中的200余万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4.一审判决第24页倒数第4行“黄印能并未提供证据推翻该老客户老业务存量的确定,其以国富会计所(合)总业务计收利润所得不当,本院不予支持”的认定是错误的。德永会计所对国富广东所在缺失了3个月(2010年1月、2月、2012年6月)会计资料的情况下审计得出“国富广东所共实现营业收入26469041.00元”。国富广东所的业务合同在清算组接管前均是黄印能与客户所签订的,所有的合同、所出具的报告,所开出的发票均在国富广东所由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保管,按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此案中对国富广东所存量业务所涉及的客户名单、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开出的发票的举证责任应由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承担,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为什么不将这些资料向法院提供?德永会计所的审计报告为什么不将2646.9万元的业务收入的客户名单详细列出。5.一审判决使用证据错误。一审法院对“改制方案”中有关“存量”“核定基数”等内容的理解偏差,判定“上述方案明确存量利润按原有分配方案予以分配而增量业务则按比例分配处理,足以反映存量的定义和事务所与相关专业公司的分成比例,故上述方案并不适用于事务所内部合伙人的比例分配”。当时会计师事务所从有限制改合伙制,如何处理与会计所控股的相关专业公司今后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改制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为了维护既得利益,确保转制平稳顺利,按照‘核定基数、存量返还、增量统配’原则确定过渡办法”,这个原则是会计事务所的改制原则,其具体办法是‘以核定的专业公司的业务收入作为存量,以转制后增加的业务收入作为增量,年终进行存增量利润分割,即返还各专业公司的存量利润,按原有分配办法分配’也同样适用于会计所。只是“增量利润在10%以内作为自然增长仍然返还给各专业公司”,专列这一条主要是表示对专业公司的优惠政策,不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因一般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大过如税务、评估公司,所以享受“存量收入存量利润”)。但这充分表明了,存量的定义是以改制前的业务收入界定的。一审法院作出“故上述方案并不适用事务所内部合伙人的比例分配”的判定使用证据错误。6.一审判决自相矛盾,逻辑混乱。一审判决同时认定了国浩首字〔2012〕第21号文对黄印能做出补偿的规定和2011年1月23日《会议纪要》,但一审判决却仅将2011年1月23日且无黄印能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作为黄印能补偿依据。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既然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早在2011年1月23日就已经确定了对黄印能的补偿标准,为何瑞华会计所(合)、瑞华广东所(合)总部又于2012年4月10日专门针对黄印能退休补偿问题召开专门会议并出具了国浩首字〔2012〕第21号文?该文确定黄印能系2012年5月1日离岗退休,2011年1月23日黄印能正在行使管理权限,何来退休补偿。
从市场对降税预期的“博弈”税轨迹看,之前筹码主要集中在1904合约,而后以锌市场为主,又向5月扩散。自上周一开始,铜、铝1903异动拉涨,盘面明显在博弈3月合约的现货增值税票。不过,降税兑现后,期货盘面价差主要由基本面决定。由于4月1日兑现税点,当前到3月底,现货与1904交割月锌价的升水幅度已经明显拉大,4月1日现货报价很可能因开立13%的增值税点跳跌。
头部电影占影企营收比例高记者梳理2017年年报发现,在以电影为主业的上市公司中,“国字头”老大影企中国电影以89.88亿元营收,9.65亿元净利润的成绩位列第一。而作为民营影企的龙头公司,光线传媒(300251,SZ)和华谊兄弟(300027,SZ)紧随其后,2017年净利润分别为8.15亿元和8.28亿元,较去年同期涨幅分别为10.02%、2.49%。而在第二梯队,电影制作发行占据重要位置的文投控股(600715,SH)、北京文化(000802,SZ)、上海电影(601595,SH),扣非净利润分别为4.06亿元、3亿元和1.64亿元。
希望你们从历史文化中获取自信、汲取力量。中国数千年的悠久历史见证了社会的沧桑变化,见证了人间的悲欢离合,更提供了修齐治平的智慧和兴衰得失的镜鉴。清代著名文学家、思想家龚自珍说过,“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学习历史、尊崇历史是求知探索的前提,是深刻把握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是自信的来源。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承载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蕴含着指引人们正确前行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绵延发展、饱受挫折又不断浴火重生,都离不开中华文化的有力支撑。”同学们,你们要充分吸吮历史文化的丰富养分,建立更深沉、更持久的文化自信,获得一往无前的奋进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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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太地区,一提到中国,就会提到“中国援助”。法国《世界报》网站日前援引洛伊研究所的数据指出,2006年到2016年间,中国在南太地区的援助金达17.8亿美元。西方一直指责中国的援助并非无偿,而是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但徐海静表示,有澳大利亚专家已经指出,并非无偿援助就优于贷款援助,很多时候受援国希望采取贷款方式,因为如此一来,项目运作过程中,受援国就会拥有很大的自主权,而不是援助国给什么,他们就得要什么。